首个地方河长制法规印发,浙江河湖治理迎新常态 |
作者: 威霸 |
浙江河长制又将迈上新台阶:不再是冠名制,而是实实在在的责任田。今后,浙江6万余名河长履职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近日,中国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个专门规范河长制的地方性法规,这也标志着浙江省河长制工作有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据浙江在线9月29日报道,河长制定义为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而《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河长制工作在浙江省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完善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规范和推动治水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如今,从松花江畔到滇池之边,不管是大江大河还是沟渠池塘,都能见到河长的身影。浙江大地8万多条河流,因河长这个响亮的名字,迎来恢复清澈的蓬勃新生。经过几年努力,河长制在浙江已深入人心、稳步推进,初步形成了一套以河长制为核心的治水体系和长效机制,水环境质量持续优化,水资源管理不断加强,河湖管机制日趋健全,经济转型升级成效明显。 作为一部创制性立法,《规定》针对河长制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创设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河长制规范。针对治水职责划分不清晰问题,《规定》明确河长拥有对相关水域主管部门提请约谈、考核等职权,主管部门未按河长要求履行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未按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同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 这项规定的出台正当其时,既是对河湖治理模式的重构,也再添了河长制工作的法律利器,让河长治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参。《规定》通过增加河长对部门的评价和制约机制,尽可能给河长赋权。《规定》施行后,将继续加强环保公检法执法联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环境行政、民事、刑事三责并追的体系,依法惩处各类环境犯罪行为。 业内认为,其特殊之处在于,它赋予河长的职权,不是通常意义的执法权,而是对政府及主管部门履职监督、协调的职权,相当于给政府和部门安了一双发现问题的眼睛。 |